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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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圳市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库坑村同富裕工业区龙基厂侧
深圳市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参加了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警用巡逻电瓶车购置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中标。中标后该公司三次提供的货物均与投标文件的要求不符,给采购单位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严重干扰了我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局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向深圳市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发出《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收到申辩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取消深圳市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中标资格,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 ,996元(299,600元×10‰=2,996元);
二、将深圳市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盐田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盐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市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