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度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按照《关于2013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规〔201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2013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等,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实施主体

  1.区政府采购中心。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2.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商请区政府采购中心协助依规定办理。委托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不得超过90万元、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10%

  3.自行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06号)的规定自行采购。

  (二)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单位需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详细说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须公示的项目,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批准。对于公开招标采购失败后转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如开标程序合法、由评标专家论证认为招投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已投标供应商符合招投标文件资质要求的,经采购单位申请,可直接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并报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需报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各采购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和配置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

  (五)协议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1.通用类货物供应商的确定可以采取跟随或参照市采购中心相关采购结果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2.公务车维修、加油、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其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和相关服务条款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订,经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3.其他项目需实施协议采购的,其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和相关服务条款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订,经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制定协议采购的管理规定及程序,及时在“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发布或更新协议供货的有关情况。

  (六)应急项目。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认真执行。采购单位不能因自身原因而以时间紧急为由,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无需编制集中采购预算。

  (一)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及该文件其他规定的项目,如: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该类项目的采购事宜,按深府〔2008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气象雷达维护、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三)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四)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五)活体动物、样本、化石。

  (六)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区组团的公务出国。

  (七)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及抢险抢修所需材料、零配件采购,区外水源工程管理。

  (八)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九)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

  (十)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十一)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

  (十二)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除外)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十三)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十四)属于国家、部委、省、市补助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家部委和省市级部门对其采购组织实施另有规定的。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的要求,以下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二)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三)辖区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名录范围以及同等条件下的本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及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

  五、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长期履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前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依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续合同的项目,可以自行续签合同。具体操作时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只需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中选择“延续合同”功能,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支付即可。

  原合同已续满,或者未满但经常性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合同双方未能就原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提前三个月以上向集中采购机构申报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采购计划应明确预算期限、同时应以该期限对应的预算控制总金额进行下达。采购文件应明确合同期限,可以月均预算为金额控制标准进行采购。凡因单位自身原因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参照执行市里相关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协议供货中标结果,我区部分通用类商品(主要包括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图书类)及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等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纳入定点采购、协议供货范围,有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具体情况及要求请参见“深圳市盐田政府采购网”(http://yt.szzfcg.cn)相关栏目。2013年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暂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图书类采购项目不需要执行定点采购规定,单位自行购买即可;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至20万元的图书类采购项目,单位直接向协议供货商采购即可;20万元及以上的图书类采购项目必须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并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七、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规范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由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编制采购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政府投资、上级部门拨入、下属单位上缴、捐赠收入、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以前年度审批方式执行。预算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本季度的采购计划,对已落实资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受理补充采购计划。

  (二)我区已正式启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子系统,各预算单位根据采购工作实际需求及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登录政府采购子系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进度向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同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

  (三)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执行,每年12月下旬截止使用。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八、本通知由盐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3514

  

  

  2013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通用货物类(含协议采购项目)。

  1.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服务器、UPS电源(后备式)、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

  2.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传真机;

  3.其它设备:电视机、空调(不含窗式空调)。

  4.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载客汽车(大小客车)、摩托车、皮卡、箱式货车;

  5.网络设备:小型机、数据工作站、硬件防火墙;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

  7.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非进口图书;

  以上通用货物类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采购单位在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中选择中标产品。

  若需购买本轮协议采购品牌中的非基本配置产品或协议采购范围外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时,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的,按竞价采购执行,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按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复的集中采购方式采购。单项预算不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的,连续两次竞价采购流标,由单位自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其他货物。

  二、服务类(含定点采购项目)

  (一)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租赁(含设备、车辆租赁项目);

  (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咨询类服务;

  (四)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