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关于2017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提出了2017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2017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为50万元(含)。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相应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实施主体

1.区政府采购中心。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2.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须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商请区政府采购中心协助依规定办理。委托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不得超过90万元、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10%

3.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政府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62号)执行。

(二)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单位需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详细说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须公示的项目,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批准。公开招标采购失败后需转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须报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规定。

1.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资金来源于预算内资金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与部门预算同步填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投资、上级部门拨入、下属单位上缴、捐赠收入、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月申报采购虚拟指标。预算单位必须在每个月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下个月的采购虚拟指标。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每个月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本月的虚拟指标。

2.自行采购项目、劳务派遣预选项目、图书预选、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无需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3.已列入年初采购预算的项目,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及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登录金财系统政府采购子系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投资等其他未列入年初采购预算的项目,预算单位根据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的虚拟指标在金财系统政府采购子系统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各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四)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

我区部分货物如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等实行协议采购,图书类、劳务派遣项目实行预选采购,公务车加油、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有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具体情况及要求请参见“深圳市盐田政府采购网”(http://yt.szzfcg.cn)相关栏目。

(五)合同管理

1.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签订补充协议或续签合同的也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当经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且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额。

4.此前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依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续合同的项目,可以自行续签合同。支付时可直接在金财系统政府采购子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选择“延续合同”功能,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支付即可。

5.原合同期满需重新招标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申报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凡因单位自身原因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由单位自行承担。

6.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一)优先采购政策

1.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清单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服务)目录》中列示的产品。

2.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二)进口产品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转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6年版)和<深圳市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深盐财〔2016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应急项目

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认真执行。采购单位不能因自身原因而以时间紧急为由,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策。

四、本目录由盐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对本目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的,以新发文件为准。

 

附件:1.2017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2.2017年盐田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7218

 

 

 

 

抄送: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218日印发

附件1

2017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一)通用和专用货物类(含协议采购项目)。

1.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打印机、服务器、UPS电源(后备式)、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

2.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传真机、不间断电源;

3.其它设备:电视机、空调(不含窗式空调及专业精密空调);

4.网络设备:小型机、数据工作站、硬件防火墙;

以上货物类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在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中选择中标产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若需购买本轮协议采购品牌中的非基本配置产品或协议采购范围外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按竞价采购执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

6.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非进口图书;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图书类采购项目无需执行定点采购规定,单位自行购买即可;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的图书类采购项目,单位直接向协议供货商采购,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载客汽车(大小客车)、皮卡、箱式货车。

(三)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货物。

二、服务类(含定点采购项目)

(一)公务车加油、保险;

(二)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需进行预选采购,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进行集中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服务。

三、工程类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其他技术项目;

(二)不属于发改部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立项,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附件2

2017年盐田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以下简称“73号文”)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气象雷达维护、邮政投递、公益性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三、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四、活体动物、样本、化石的采购。

五、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区组团的公务出国。

六、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深圳市市外水源工程管理,学校安全应急等突发事项抢修(含停电停水抢修)。

七、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八、非公务用车(如船艇、直升机等)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消防设备用气等。

九、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十、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除外)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十一、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全区性职业、技能资格、公职人员招录等考试场地租赁,公职人员招录的命题、考务及体检,职称专业知识考试的命题、考务。

十二、医院医用布草洗涤消毒服务。

十三、药品采购按照粤卫〔201675号、深卫计发〔201663号、深卫计规〔20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用耗材按照粤卫〔201653号、粤卫办函〔20163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十四、公安单警装备,包括: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防刺服、警用装备包和单警音视频执法记录仪。

十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并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