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深财购〔2006〕26号《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圳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深财购〔2006〕26号
 
 

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环保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的分值设定上应考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因素。
    四、以上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意见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政府采购 环保 意见 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发
                                       (印1000份)